
近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布了《关于“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涉及机电类商品校验规则调整更新的通知》,那么会对企业端申报带来哪些影响呢?具体涉及商品又有哪些呢?小关带大家一起学习。
(1)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的。
必须录入“410-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编号为16位数字
不得录入“410-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不得录入“410-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附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详见《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公告)附件。
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等与特种设备类似,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
必须录入“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或“43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证类别为“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取得“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含证明、报告、合格证等)的,填写“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含证明、报告、合格证等)的编号。
承压类特种设备,许可证类别为“43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不得录入“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或“43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目录》,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告)附件。
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定义、描述的范围内,提供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为生产资料生产医疗器械的零部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
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等与医疗器械类似,但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
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填写“第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编号;未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但是属于有关情形的,填写“629XXXXXX”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号;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属于有关 情形的,填写“612XXXXXX”
可视情况录入“612-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629-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不得录入“612-医疗器械注册证”或“629-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2.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5号令)
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在导航栏中选择医疗器械,进入之后再选择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实施进口装运前检验的(需实施进口装运前检验的,必须录入42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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